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的通告
 
投稿: yssw 日期: 2008 年 02 月 29 日 【打印】【关闭
 

颍 上 县 人民 政 府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的通告

 

颍政[2007]29号

 

    水利工程是保障工农业生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设施。建国以来,我县先后兴建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防洪、除涝、灌溉体系,发挥了巨大的抗灾减灾效益。但由于近年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变化和部分群众保护水利工程意识淡薄,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乱耕乱建、倾倒垃圾,设置拦水路坝、渔坝、渔网等阻水设施,人为破坏水利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根据《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堤防、水闸、泵站、渡槽、沟渠、塘坝、机电井等各类工程和设施,县水务局及其委托的县水利工程管理所、水资源管理所、机电排灌所是全县水利工程的行政主管机关和管理单位,负责上述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1、淮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颍河、润河、西淝河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八里河、焦岗湖等圩堤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2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10米。2、大中沟两岸背水侧不得窄于10米。3、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三)水闸的管理范围:1、颍上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2、八里河闸、陶坝孜闸、济河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3、其他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四)机电排灌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30米。

    (五)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

    (六)机电井管理范围为周围50平方米。

    三、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沟河、渠道、水闸、排灌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建窑、挖塘、葬坟、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四)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擅自在江河湖泊兴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六)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县水务局要广泛开展水利法律、法规宣传,强化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水事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县水利工程管理所、水资源管理所、机电排灌所要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派驻乡镇的水利员要在乡镇的配合下,积极开展工作;广大人民群众是水利工程的直接受益者,要自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及时举报、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积极支持人饮安全工程建设,加快人饮安全建设步伐。对以经营为目的的取水,要经县水务局许可;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县水务局要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乡镇对已完成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要及时划定管理范围,明确管理组织,落实管理人员,确保水利工程的完整和持续发挥效益。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